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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化县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新化人才网 时间:2017-07-04 作者:新化人才网 浏览量:

各乡、镇(国有林场,上渡办事处,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各用人单位:

现将《新化县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新化县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试行办法》

新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5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联系单位:新化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新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6月5日印发

新化县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

诚信等级评价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劳动保障监察的针对性和效率,实行用人单位分类监管,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履行守法诚信义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湖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试行办法》(湘人社发〔2016〕92号)、《娄底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试行办法》(娄人社发〔2017〕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行为,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包括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当根据事实,遵循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执行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第四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负责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具体由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

第五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主要依据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举报投诉查处以及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监察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取得的用人单位上一年度信用记录进行综合评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信息数据库,实行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等级信息网上公示制度。

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进行评价:

(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

(四)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六)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七)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八)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九)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七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划分为A、B、C三级,A级为劳动保障诚信用人单位,B级为劳动保障诚信合格用人单位,C级为劳动保障失信用人单位。

第八条 劳动保障诚信用人单位(A级):

(一)参加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合格;

(二)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健全、内容合法;

(三)遵守招用劳动者各项规定;

(四)依法与全部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五)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及国家有关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报酬的各项规定;

(七)遵守国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

(八)依法落实各项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九)年度内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或虽有举报投诉但经查实无违法行为;年度内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均未发现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十)年度内无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集体上访事件发生。

用人单位符合以上全部条件,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评定为劳动保障诚信用人单位(A级)。

第九条 劳动保障诚信合格用人单位(B级):

对诚信等级评价内容进行逐项评定,用人单位不符合劳动保障诚信用人单位(A级)标准,且也不属于劳动保障失信用人单位(C级)的,评定为劳动保障诚信合格用人单位(B级)。

第十条 劳动保障失信用人单位(C级):

(一)有3项以上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理或处罚的;

(二)非法招用、介绍童工或强迫劳动的;

(三)严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的;

(四)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五)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导致集体上访或罢工等突发性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仍拒不执行的;

(八)发生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九)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评定为劳动保障失信用人单位(C级)。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申报。每年6月前用人单位填报上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书面审查资料,提交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申请。

(二)初步审核。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评价标准和掌握的劳动保障诚信信息,对用人单位申报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和建议。

(三)征求意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工作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评定的意见。

(四)告知结果。作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适当方式将评价结果告知用人单位。

(五)保留档案。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应当归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至少保留3年。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确定后,当年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降级的,作出评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重新进行评价,及时调整其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不同诚信等级的用人单位实施分类管理。

(一)对劳动保障诚信用人单位,在当年无举报及投诉前提下,免下年度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以自查为主;优先取得与劳动保障有关的评优资格。

(二)对劳动保障诚信合格用人单位,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正常管理和执法检查,帮助其提升劳动保障诚信等级。

(三)对劳动保障失信用人单位,将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实行跟踪监督,并将检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向社会公布。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进行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与工商、金融、住房城乡建设、税务、人民法院等部门和社会组织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对用人单位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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